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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接续申请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接续申请依据

2026-02-05
索引号:003154056/202602-00046信息分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接续申请
内容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发文日期:2026-02-05
发布机构:黟县政府办生成日期:2026-02-05
生效日期:有效废止时间:暂无
文 号:关键词:
内容概述: 有效性:有效
索引号:003154056/202602-00046
信息分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接续申请
内容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
发文日期:2026-02-05
发布机构:黟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2026-02-05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暂无
文 号: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接续申请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13号)一、养老保险 关系处理。
  3.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 2017〕7 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 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补办……。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一、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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